体育与科学
體育與科學
체육여과학
SPORTS & SCIENCE
2009年
5期
1-5
,共5页
体育方法%专利%可专利性
體育方法%專利%可專利性
체육방법%전리%가전리성
巨大的商业利益使现代体育竞技充满竞争,能否通过对创新性体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已不再是理论上空洞的探讨和研究了,美、澳等国家已开始向体育方法发明提供专利保护.从现行专利法的规范分析看,虽然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没有明文将体育方法专利排除在可专利主题范围之外,但是基于专利制度和体育竞技本质的分析,宜认定体育方法在体育竞技领域处于基础性的思想地位,也不满足传统专利法上的实用性要求,从而不应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从经济分析的视角看,专利制度并非为激励体育方法创新所必须.而且,如果给与体育方法以专利保护,将有可能降低比赛竞争的激烈性,导致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丧失,影响竞技体育的魅力.因此,体育方法发明不应当被授予专利.
巨大的商業利益使現代體育競技充滿競爭,能否通過對創新性體育方法授予專利權從而穫得競爭優勢,已不再是理論上空洞的探討和研究瞭,美、澳等國傢已開始嚮體育方法髮明提供專利保護.從現行專利法的規範分析看,雖然許多國傢的專利法沒有明文將體育方法專利排除在可專利主題範圍之外,但是基于專利製度和體育競技本質的分析,宜認定體育方法在體育競技領域處于基礎性的思想地位,也不滿足傳統專利法上的實用性要求,從而不應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從經濟分析的視角看,專利製度併非為激勵體育方法創新所必鬚.而且,如果給與體育方法以專利保護,將有可能降低比賽競爭的激烈性,導緻比賽結果不確定性的喪失,影響競技體育的魅力.因此,體育方法髮明不應噹被授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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