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
법률방법
Legal method
2008年
1期
21-35
,共15页
1880年,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批评了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哈佛法学院的首任院长)所提出的“法律的逻辑神学”(logical theology of law)观念.不过,霍姆斯和兰德尔都没有意识到弗雷格的同期著作《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已经在逻辑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时至今日,霍姆斯大法官的如下断言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确性,即,法律系统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套“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系统”;同时,尽管现代的逻辑方法更为有效,但是,上述断言的正确性仍然不容否认.
1880年,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批評瞭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哈彿法學院的首任院長)所提齣的“法律的邏輯神學”(logical theology of law)觀唸.不過,霍姆斯和蘭德爾都沒有意識到弗雷格的同期著作《概唸文字》(Begriffsschrift)已經在邏輯領域掀起瞭一場革命.時至今日,霍姆斯大法官的如下斷言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確性,即,法律繫統不能僅僅被理解為一套“由公理和推論組成的繫統”;同時,儘管現代的邏輯方法更為有效,但是,上述斷言的正確性仍然不容否認.
1880년,곽모사(Oliver Wendell Holmes)비평료란덕이(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합불법학원적수임원장)소제출적“법률적라집신학”(logical theology of law)관념.불과,곽모사화란덕이도몰유의식도불뢰격적동기저작《개념문자》(Begriffsschrift)이경재라집영역흔기료일장혁명.시지금일,곽모사대법관적여하단언잉연구유일정정도적정학성,즉,법률계통불능부부피리해위일투“유공리화추론조성적계통”;동시,진관현대적라집방법경위유효,단시,상술단언적정학성잉연불용부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