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
法製與經濟
법제여경제
LEGAL&ECONOMY
2009年
21期
69-70
,共2页
准走私罪%证明责任转移%意义
準走私罪%證明責任轉移%意義
준주사죄%증명책임전이%의의
<刑法>第155条第2项"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在中国研究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终极意义是为了贯彻转移法定原则.
<刑法>第155條第2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傢禁止進齣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傢限製進齣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閤法證明的,以走私罪論處"的規定是一種立法上的推定,其帶來的直接後果是證明責任的轉移.而在中國研究證明責任的轉移問題,終極意義是為瞭貫徹轉移法定原則.
<형법>제155조제2항"재내해、령해운수、수구、판매국가금지진출구물품적,혹자운수、수구、판매국가한제진출구화물、물품,수액교대,몰유합법증명적,이주사죄론처"적규정시일충입법상적추정,기대래적직접후과시증명책임적전이.이재중국연구증명책임적전이문제,종겁의의시위료관철전이법정원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