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27期
122-123
,共2页
对外担保程序%限制博弈%第三人交易
對外擔保程序%限製博弈%第三人交易
대외담보정서%한제박혁%제삼인교역
公司担保是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的客观社会现象,西方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立法均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公司进行商事交易实践的迅速发展,公司担保对商事交易实践的促进作用,已经使公司担保的效力不可否认.随之,西方各国在现代公司立法过程中对公司担保做了不同程度规制的基础上,均认可了公司担保的效力.我国新旧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公司擔保是公司與第三人交易的客觀社會現象,西方傳統公司法理論與公司立法均認為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隨著公司進行商事交易實踐的迅速髮展,公司擔保對商事交易實踐的促進作用,已經使公司擔保的效力不可否認.隨之,西方各國在現代公司立法過程中對公司擔保做瞭不同程度規製的基礎上,均認可瞭公司擔保的效力.我國新舊公司法對此也進行瞭不同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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