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下半月)
新西部(下半月)
신서부(하반월)
NEW WEST
2008年
8期
97,77
,共2页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改革
高等學校%法律地位%改革
고등학교%법률지위%개혁
目前我国法律上将高等学校界定为"事业单位",但对其进一步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界定.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不是一个民事主体,而应当是一个行政主体.这种行政主体以进行社会公行政为主要任务,从而区别于一般行政主体.我国应当将其从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其在行政法中的独立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法律上將高等學校界定為"事業單位",但對其進一步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界定.通過分析可以髮現,高等學校不是一箇民事主體,而應噹是一箇行政主體.這種行政主體以進行社會公行政為主要任務,從而區彆于一般行政主體.我國應噹將其從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中分離齣來,併賦予其在行政法中的獨立法律地位.
목전아국법률상장고등학교계정위"사업단위",단대기진일보적법률지위몰유명학계정.통과분석가이발현,고등학교불시일개민사주체,이응당시일개행정주체.저충행정주체이진행사회공행정위주요임무,종이구별우일반행정주체.아국응당장기종사업단위화법율법규수권조직중분리출래,병부여기재행정법중적독입법률지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