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19期
341-342
,共2页
专有性%垄断行为%权利滥用
專有性%壟斷行為%權利濫用
전유성%롱단행위%권리람용
知识产权本身是合法的垄断权,尽管存在一定的消极后果,但那是国家为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推动创新的必要代价.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和协调的必要性: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超出法律的界限,排除、限制竞争时,反垄断法就应当介入这种行为,并在反垄断审查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
知識產權本身是閤法的壟斷權,儘管存在一定的消極後果,但那是國傢為實施知識產權製度以推動創新的必要代價.反壟斷法是現代國傢為瀰補民商法調整之不足而自覺地榦預市場,以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和經濟活力而製定的.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推動創新和保護消費者上具有一緻性,但二者也存在遲突的可能性和協調的必要性:噹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超齣法律的界限,排除、限製競爭時,反壟斷法就應噹介入這種行為,併在反壟斷審查中將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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