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25期
57-58
,共2页
检警关系%公诉预查%律师法
檢警關繫%公訴預查%律師法
검경관계%공소예사%률사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作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而律师法的修改更是对公诉机关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庭审证案的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从理论基础、价值分析、程序构建着手,讨论建立公诉预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的脩改彊化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作為控辯雙方爭議焦點的證據在整箇訴訟過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而律師法的脩改更是對公訴機關用于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提齣瞭更高的要求.但偵查中心主義的模式下,公安機關所收集的證據往往不能達到庭審證案的要求.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文試從理論基礎、價值分析、程序構建著手,討論建立公訴預查製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형사소송법적수개강화료공변쌍방적대항성,작위공변쌍방쟁의초점적증거재정개소송과정중적지위경가중요,이률사법적수개경시대공소궤관용우증명범죄사실적증거제출료경고적요구.단정사중심주의적모식하,공안궤관소수집적증거왕왕불능체도정심증안적요구.위해결저일문제,본문시종이론기출、개치분석、정서구건착수,토론건립공소예사제도적가행성화필요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