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报
宿州學院學報
숙주학원학보
JOURNAL OF SUZHOU COLLEGE
2011年
10期
22-25
,共4页
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上位法%社会公平正义%唯物辩证法
國傢公務員%公務員法%上位法%社會公平正義%唯物辯證法
국가공무원%공무원법%상위법%사회공평정의%유물변증법
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指出该规定与《宪法》《刑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现阶段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不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理,也不利于曾因各种原因而失足犯罪的人“回归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的;(二)服刑期满后尚没有过一定考验期限的……”.
對我國《公務員法》第24條第1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之規定進行瞭分析研究,指齣該規定與《憲法》《刑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存在牴觸,在一定程度上違揹瞭現階段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不符閤唯物辯證法關于事物髮展變化的原理,也不利于曾因各種原因而失足犯罪的人“迴歸社會”,併在此基礎上提齣瞭脩改建議:“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正在服刑的;(二)服刑期滿後尚沒有過一定攷驗期限的……”.
대아국《공무원법》제24조제1항“증인범죄수과형사처벌적불득록용위공무원”지규정진행료분석연구,지출해규정여《헌법》《형법》《입법법》등상위법존재저촉,재일정정도상위배료현계단인문대사회공평정의적추구,불부합유물변증법관우사물발전변화적원리,야불리우증인각충원인이실족범죄적인“회귀사회”,병재차기출상제출료수개건의:“하렬인원불득록용위공무원:(일)인범죄수도형사처벌정재복형적;(이)복형기만후상몰유과일정고험기한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