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教育研究
比較教育研究
비교교육연구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
2002年
8期
12-17
,共6页
在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如何担责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瑞士、俄罗斯和前苏联以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学校在总体原则上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分析我国的监护立法,又可具体否定学校是监护职责委托的被委托人.本文最终揭示了学校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教育责任合同.
在學生傷害事故糾紛中,學校如何擔責成為人們日益關註的問題.本文在對德國、日本、法國、意大利、瑞士、俄囉斯和前囌聯以及我國大陸和檯灣地區的立法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學校在總體原則上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鑑護人.但分析我國的鑑護立法,又可具體否定學校是鑑護職責委託的被委託人.本文最終揭示瞭學校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教育責任閤同.
재학생상해사고규분중,학교여하담책성위인문일익관주적문제.본문재대덕국、일본、법국、의대리、서사、아라사화전소련이급아국대륙화태만지구적입법진행분석적기출상인위,학교재총체원칙상가이성위미성년인적감호인.단분석아국적감호입법,우가구체부정학교시감호직책위탁적피위탁인.본문최종게시료학교상해사고책임적성질--교육책임합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