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상담대학학보(철학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10年
2期
106-112
,共7页
宪法变迁%宪法惯例%宪法移植
憲法變遷%憲法慣例%憲法移植
헌법변천%헌법관례%헌법이식
宪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都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但是,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考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共和国宪法史上,只制定过一部宪法,而不是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经过1982年修订的1954年宪法.我国每次修宪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因而是合宪的.为保障修宪程序的正当性和明确性,这一宪法惯例应当成文化,法治化.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憲法學界多年以來一直都認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先後製定過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現行憲法是1982年憲法.但是,無論從權威機關確認的變遷形式,還是從程序、內容和名稱來攷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憲法變遷,其性質都是脩改憲法,而不是製定新的憲法.共和國憲法史上,隻製定過一部憲法,而不是四部憲法,現行憲法是經過1982年脩訂的1954年憲法.我國每次脩憲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齣憲法脩改的建議,這實際上已成為一箇憲法慣例,雖然在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它符閤憲法精神和原則,因而是閤憲的.為保障脩憲程序的正噹性和明確性,這一憲法慣例應噹成文化,法治化.1954年製憲過程中移植囌聯和東歐社會主義憲法,在噹時是一種必然選擇,但隨著時代的髮展變化,其歷史跼限性也日益顯露齣來.
헌법학계다년이래일직도인위,신중국성립이래,선후제정과사부헌법,즉1954년헌법、1975년헌법、1978년헌법화1982년헌법,현행헌법시1982년헌법.단시,무론종권위궤관학인적변천형식,환시종정서、내용화명칭래고찰화분석,1975년,1978년화1982년삼차대적헌법변천,기성질도시수개헌법,이불시제정신적헌법.공화국헌법사상,지제정과일부헌법,이불시사부헌법,현행헌법시경과1982년수정적1954년헌법.아국매차수헌지전,도시유중공중앙제출헌법수개적건의,저실제상이성위일개헌법관례,수연재헌법중몰유명학규정,단타부합헌법정신화원칙,인이시합헌적.위보장수헌정서적정당성화명학성,저일헌법관례응당성문화,법치화.1954년제헌과정중이식소련화동구사회주의헌법,재당시시일충필연선택,단수착시대적발전변화,기역사국한성야일익현로출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