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36期
181-182
,共2页
执行和解%诉讼契约%民事契约
執行和解%訴訟契約%民事契約
집행화해%소송계약%민사계약
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執行和解製度是執行程序中一項重要的法律製度,它產生于噹事人意思自治,噹事人協商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繫將對執行程序產生重大影響.我國的法律未能明確執行和解協議所應噹具有的法律地位與效力,且在製度上欠缺救濟手段,在事實上否認瞭和解協議的民事協議地位.本文認為鬚從理論上糾正理論偏差和立法失噹,由檢察機關居中協調執行和解雙方爭議不失為一項選擇.
집행화해제도시집행정서중일항중요적법률제도,타산생우당사인의사자치,당사인협상변경생효법률문서학정적권리의무관계장대집행정서산생중대영향.아국적법률미능명학집행화해협의소응당구유적법률지위여효력,차재제도상흠결구제수단,재사실상부인료화해협의적민사협의지위.본문인위수종이론상규정이론편차화입법실당,유검찰궤관거중협조집행화해쌍방쟁의불실위일항선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