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11期
52-53
,共2页
诉讼%律师费%民事诉讼
訴訟%律師費%民事訴訟
소송%률사비%민사소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自承担己方律师费用的制度已与我国法制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建立败诉方承担对方必要的律师费用的新制度势在必然.本文在分析这种必然性的基础上,对新的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利大于弊.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中噹事人各自承擔己方律師費用的製度已與我國法製的髮展程度不相適應,建立敗訴方承擔對方必要的律師費用的新製度勢在必然.本文在分析這種必然性的基礎上,對新的製度的內容及適用範圍進行瞭探討,認為建立該項製度利大于弊.
아국현행적민사소송중당사인각자승담기방률사비용적제도이여아국법제적발전정도불상괄응,건립패소방승담대방필요적률사비용적신제도세재필연.본문재분석저충필연성적기출상,대신적제도적내용급괄용범위진행료탐토,인위건립해항제도리대우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