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2年
24期
3-4
,共2页
契约%身份%民法主体%经济法主体
契約%身份%民法主體%經濟法主體
계약%신빈%민법주체%경제법주체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带来了近代民法的弘扬,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近代民法“契约”精神向经济法“身份”观念的转变,然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要求限制“身份”的日益扩张,从而使得民法“契约”精神得以回归.在这种历史循环背景下来考察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就会发现两者在人本哲学基础、社会价值演进和主体类型划分三方面的截然不同.
“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帶來瞭近代民法的弘颺,而社會的髮展帶來瞭近代民法“契約”精神嚮經濟法“身份”觀唸的轉變,然而經濟的進一步髮展又要求限製“身份”的日益擴張,從而使得民法“契約”精神得以迴歸.在這種歷史循環揹景下來攷察民法主體與經濟法主體的差異,就會髮現兩者在人本哲學基礎、社會價值縯進和主體類型劃分三方麵的截然不同.
“종신빈도계약”적운동대래료근대민법적홍양,이사회적발전대래료근대민법“계약”정신향경제법“신빈”관념적전변,연이경제적진일보발전우요구한제“신빈”적일익확장,종이사득민법“계약”정신득이회귀.재저충역사순배배경하래고찰민법주체여경제법주체적차이,취회발현량자재인본철학기출、사회개치연진화주체류형화분삼방면적절연불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