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21期
282-283
,共2页
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保险法
保險代位求償權%人身保險%保險法
보험대위구상권%인신보험%보험법
2009年新修正的<保险法>沿袭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不区分人身保险的具体类型而一律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在对这一规定的立论基础提出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规范之适用,应以利得禁止原则为出发点,区分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的观点.最后,对人身保险的各具体类型有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适用予以分析.
2009年新脩正的<保險法>沿襲2002年<保險法>的規定,不區分人身保險的具體類型而一律排斥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在對這一規定的立論基礎提齣質疑的基礎上,提齣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規範之適用,應以利得禁止原則為齣髮點,區分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而異其適用的觀點.最後,對人身保險的各具體類型有無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適用予以分析.
2009년신수정적<보험법>연습2002년<보험법>적규정,불구분인신보험적구체류형이일률배척보험대위구상권재인신보험중적괄용.재대저일규정적립론기출제출질의적기출상,제출인신보험유무보험대위규범지괄용,응이리득금지원칙위출발점,구분손해보험여정액보험이이기괄용적관점.최후,대인신보험적각구체류형유무보험인대위구상권지괄용여이분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