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法學雜誌
법학잡지
LAW SCIENCE MAGAZINE
2002年
4期
69-72
,共4页
清末修律%社会矛盾%局限性
清末脩律%社會矛盾%跼限性
청말수률%사회모순%국한성
1902-1911年间,清政府覆灭前夕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然而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这次变革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即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当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清末中国的社会特点,法律的普适性与地方性等基本矛盾决定了清末修律中难以逾越的局限性.
1902-1911年間,清政府覆滅前夕進行瞭一次脩律活動,被普遍認為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開耑,然而由于噹時主客觀條件的限製,緻使這次變革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缺陷,即以資產階級法律形式掩蓋封建法律的內容.噹時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繫,清末中國的社會特點,法律的普適性與地方性等基本矛盾決定瞭清末脩律中難以逾越的跼限性.
1902-1911년간,청정부복멸전석진행료일차수률활동,피보편인위시중국법률현대화적개단,연이유우당시주객관조건적한제,치사저차변혁존재착불가피면적결함,즉이자산계급법률형식엄개봉건법률적내용.당시적경제기출여상층건축적관계,청말중국적사회특점,법률적보괄성여지방성등기본모순결정료청말수률중난이유월적국한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