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10期
258-259
,共2页
破产法%管理人%选任制度
破產法%管理人%選任製度
파산법%관리인%선임제도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改变了原先的企业破产管理职权由清算组全部承担的制度设计,新增了独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由谁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是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首要问题,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新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研究和立法评价,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改變瞭原先的企業破產管理職權由清算組全部承擔的製度設計,新增瞭獨立的破產管理人製度.而由誰來決定破產管理人的人選是破產管理人選任製度的首要問題,本文結閤其他國傢的破產管理人製度對新破產法的破產管理人選任主體製度設計進行瞭比較研究和立法評價,併提齣瞭相關見解.
아국신기업파산법개변료원선적기업파산관리직권유청산조전부승담적제도설계,신증료독립적파산관리인제도.이유수래결정파산관리인적인선시파산관리인선임제도적수요문제,본문결합기타국가적파산관리인제도대신파산법적파산관리인선임주체제도설계진행료비교연구화입법평개,병제출료상관견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