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9期
147-148
,共2页
中国古代%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诉讼法
中國古代%司法官%程序法律責任%訴訟法
중국고대%사법관%정서법률책임%소송법
从西周、春秋、秦汉的初步发展,到唐、宋、元朝体系的初步建立,最后到明清两代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制度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古代社会在司法官程序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和具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官的恣意妄为,体现了程序法的价值.
從西週、春鞦、秦漢的初步髮展,到唐、宋、元朝體繫的初步建立,最後到明清兩代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司法官程序法律責任製度錶現齣瞭彊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髮展空間.我國古代社會在司法官程序法律責任方麵規定得比較全麵和具體,一定程度上限製瞭司法官的恣意妄為,體現瞭程序法的價值.
종서주、춘추、진한적초보발전,도당、송、원조체계적초보건립,최후도명청량대적진일보완선,아국사법관정서법률책임제도표현출료강대적생명력화엄활적발전공간.아국고대사회재사법관정서법률책임방면규정득비교전면화구체,일정정도상한제료사법관적자의망위,체현료정서법적개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