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9年
35期
356-357
,共2页
夫妻财产共有制%隐名共有人%夫妻的联名登记权
伕妻財產共有製%隱名共有人%伕妻的聯名登記權
부처재산공유제%은명공유인%부처적련명등기권
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由于婚後財產共同所有製的適用,房地產成為伕妻雙方的共有財產而且隻登記在伕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權未能在不動產登記中得以體現即隱名共有人的齣現.而且由于<婚姻法>對日常傢事代理權的規定不夠完善,加上<物權法>上善意取得製度的適用,這種隱名共有權難以對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從對改善日常傢事代理權的規定和在立法中增加伕妻聯名登記權的建議來進一步保護隱名共有人的權益.
유우혼후재산공동소유제적괄용,방지산성위부처쌍방적공유재산이차지등기재부처일방명하,단시령일방적공유권미능재불동산등기중득이체현즉은명공유인적출현.이차유우<혼인법>대일상가사대리권적규정불구완선,가상<물권법>상선의취득제도적괄용,저충은명공유권난이대항교역제삼인.인차본문종대개선일상가사대리권적규정화재입법중증가부처련명등기권적건의래진일보보호은명공유인적권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