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律
科技與法律
과기여법률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2013年
4期
20-31
,共12页
专利劫持%标准化%专利许可%反垄断法
專利劫持%標準化%專利許可%反壟斷法
전리겁지%표준화%전리허가%반롱단법
近年来标准化中由专利行使行为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在学界和业界引发了热烈讨论。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专利劫持和技术锁定且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有鉴于此,各标准化组织纷纷制定专利政策,如信息披露制度和RAND许可原则对标准化中的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事前预防;但如果相关专利权行使行为已经对竞争产生了限制和排除作用,则需要反垄断法进行事后纠正。就目前而言,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主要关注违背专利信息披露义务、RAND许可原则下寻求禁令救济、通过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明这三类较为典型的专利权行使行为。相比之下,我国2013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2条虽然对经营者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未来,应结合反垄断法规范标准化中专利权行使行为的要点,针对我国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近年來標準化中由專利行使行為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在學界和業界引髮瞭熱烈討論。在標準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容易導緻專利劫持和技術鎖定且可能會排除、限製競爭。有鑒于此,各標準化組織紛紛製定專利政策,如信息披露製度和RAND許可原則對標準化中的專利權行使行為進行事前預防;但如果相關專利權行使行為已經對競爭產生瞭限製和排除作用,則需要反壟斷法進行事後糾正。就目前而言,美國和歐盟的反壟斷法執法機構主要關註違揹專利信息披露義務、RAND許可原則下尋求禁令救濟、通過專利轉讓規避專利許可聲明這三類較為典型的專利權行使行為。相比之下,我國2013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12條雖然對經營者利用標準的製定和實施從事排除、限製競爭行為進行瞭規定,但尚有一些不足之處;未來,應結閤反壟斷法規範標準化中專利權行使行為的要點,針對我國相關司法和行政執法實際情況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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