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1年
18期
249-250
,共2页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产业安全事故%迟报安全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三產業安全事故%遲報安全事故
중대책임사고죄%제삼산업안전사고%지보안전사고
<刑法修正案(六)>将原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修改为"生产,作业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忽略了第三产业和多人聚集的较大型活动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非经营性群众活动".另外<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虽然新增加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但其缺乏对"迟报"行为的定罪处罚,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刑法脩正案(六)>將原刑法中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範圍脩改為"生產,作業中"的有關責任人員,忽略瞭第三產業和多人聚集的較大型活動中髮生的責任事故,建議脩改為"生產,經營,非經營性群衆活動".另外<刑法脩正案六>第四條雖然新增加瞭安全事故不報謊報罪,但其缺乏對"遲報"行為的定罪處罰,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형법수정안(륙)>장원형법중유관중대책임사고죄적주체범위수개위"생산,작업중"적유관책임인원,홀략료제삼산업화다인취집적교대형활동중발생적책임사고,건의수개위"생산,경영,비경영성군음활동".령외<형법수정안륙>제사조수연신증가료안전사고불보황보죄,단기결핍대"지보"행위적정죄처벌,존재입법상적루동,상유대우진일보완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