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经济管理
華東經濟管理
화동경제관리
EAST CHINA ECONOMIC MANAGEMENT
2002年
2期
154-156
,共3页
物权%登记%制度%效力
物權%登記%製度%效力
물권%등기%제도%효력
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其效力不统一.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不动产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原则上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又没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规定补充是合理的.制定中的物权法应采纳这一规定.
關于不動產登記效力的問題,目前在我國齣現的問題錶現為其效力不統一.按照世界其他國傢的做法,不動產民事立法應規定登記的效力,原則上應堅持登記要件主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髮佈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榦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併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瞭房款,又沒有其他違約行為,隻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繫有效,但應辦房屋買賣手續."這一規定補充是閤理的.製定中的物權法應採納這一規定.
관우불동산등기효력적문제,목전재아국출현적문제표현위기효력불통일.안조세계기타국가적주법,불동산민사입법응규정등기적효력,원칙상응견지등기요건주의.근거최고인민법원1984년발포적<관우관철집행민사정책법률약간문제적의견>제56조규정:"매매쌍방자원,병립유계약,매방이교부료방관,우몰유기타위약행위,지시매매수속불완선적,응인위매매관계유효,단응판방옥매매수속."저일규정보충시합리적.제정중적물권법응채납저일규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