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
북경정법직업학원학보
JOURNAL OF 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07年
2期
31-34
,共4页
物权法%业主%共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權法%業主%共同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물권법%업주%공동관리%업주대회%업주위원회
《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这种双权重、高比例的规定过于严苛,妨碍全体业主准确、便捷、有效地作出合法的意思表示.物权法也没有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不利于全体业主实施有效的诉讼救济.
《物權法》規定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噹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麵積三分之二(半數)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這種雙權重、高比例的規定過于嚴苛,妨礙全體業主準確、便捷、有效地作齣閤法的意思錶示.物權法也沒有賦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實踐中不利于全體業主實施有效的訴訟救濟.
《물권법》규정업주공동결정적사항응당경전유부분점건축물총면적삼분지이(반수)이상적업주차점총인수삼분지이(반수)이상적업주동의,저충쌍권중、고비례적규정과우엄가,방애전체업주준학、편첩、유효지작출합법적의사표시.물권법야몰유부여업주대회화업주위원회적소송주체자격,실천중불리우전체업주실시유효적소송구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