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学
北方法學
북방법학
NORTHERN LEGAL SCIENCE
2011年
1期
126-134
,共9页
清末诉讼%律师%讼师
清末訴訟%律師%訟師
청말소송%률사%송사
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
在清末立法改革的揹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作為第一部正式明確規定律師製度的草案而備受爭議,雖然這部草案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實施,但卻成為近代中國律師製度的起點.如何將封建法時代的訟師平穩轉化為近代的律師是一箇橫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交扠領域,也會齣現正式的官方製度和非正式的民間製度之間的博弈.該草案關于律師製度的種種規定很大程度上藉鑒瞭日本的經驗,但卻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以瀋傢本為代錶的立法者和以張之洞為代錶的執行者之間圍繞此草案產生巨大爭議,其揹後的實質在于此草案的內容與噹時的社會現實之間存在巨大鴻溝.嚮日本學習立法經驗不但需要藉鑒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瞭解它的過程和融會理解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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