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08年
36期
101-102
,共2页
异议登记%法律效力%处分权力
異議登記%法律效力%處分權力
이의등기%법률효력%처분권력
新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可以说异议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一大进步.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效地协调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的刚刚起步,法律对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本文就<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能否转让其不动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新的<物權法>首次規定瞭不動產的異議登記製度.可以說異議登記製度的建立是我國不動產登記的一大進步.這項製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阻斷登記的公信力,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同時有效地協調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該項製度的剛剛起步,法律對其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本文就<物權法>中未明確規定的不動產異議登記期間登記權利人能否轉讓其不動產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不動產異議登記製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신적<물권법>수차규정료불동산적이의등기제도.가이설이의등기제도적건립시아국불동산등기적일대진보.저항제도건립적목적재우조단등기적공신력,보호진정권리인적이익,동시유효지협조제삼인적이익.단시유우해항제도적강강기보,법률대기적규정환불구명학.본문취<물권법>중미명학규정적불동산이의등기기간등기권리인능부전양기불동산적문제진행탐토,이기대불동산이의등기제도적완선유소비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