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师范学院学报
溫州師範學院學報
온주사범학원학보
JOURNAL OF WENZHOU TEACHERS COLLEGE
2002年
4期
36-38
,共3页
<刑法>67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自首论",应以"余罪自首"称谓为宜,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其构成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应予以坚持.
<刑法>67條第2款所規定的"以自首論",應以"餘罪自首"稱謂為宜,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就其構成的規定,符閤實際情況,應予以堅持.
<형법>67조제2관소규정적"이자수론",응이"여죄자수"칭위위의,최고인민법원적<해석>취기구성적규정,부합실제정황,응여이견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