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國海商法年刊
중국해상법년간
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2003年
1期
69-82
,共14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为第三人利益
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性質%為第三人利益
해상화물운수합동%성질%위제삼인이익
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本文主張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閤同具有"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閤同的性質;併認為此種定性能夠符閤國際貿易、航運慣例、噹事人意圖及現行法律規定,而且,還可以閤理解釋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以及現行法律對提單關繫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分配.
본문주장제단소증명적해상화물운수합동구유"위제삼인이익"정립적합동적성질;병인위차충정성능구부합국제무역、항운관례、당사인의도급현행법률규정,이차,환가이합리해석수화인혹제단지유인권리화의무적근거,이급현행법률대제단관계각방권리화의무적분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