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法製與經濟(下旬刊)
법제여경제(하순간)
FAZHI YU JINGJI
2013年
2期
34-35,38
,共3页
商标法修改%驰名商标%商标混淆%审理期限
商標法脩改%馳名商標%商標混淆%審理期限
상표법수개%치명상표%상표혼효%심리기한
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应将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审查从商标局职权中取消;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仅具有个案认定的效力,经过使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争议商标不宜轻易裁撤;应缩短商标注册和审理争议案件的期限,引入简易程序,改商标注册“一标一类”为“一标多类”等。
在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脩改中,應將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審查從商標跼職權中取消;馳名商標的認定應僅具有箇案認定的效力,經過使用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爭議商標不宜輕易裁撤;應縮短商標註冊和審理爭議案件的期限,引入簡易程序,改商標註冊“一標一類”為“一標多類”等。
재아국상표법적제삼차수개중,응장상표주책적상대이유심사종상표국직권중취소;치명상표적인정응부구유개안인정적효력,경과사용이피인정위치명상표적쟁의상표불의경역재철;응축단상표주책화심리쟁의안건적기한,인입간역정서,개상표주책“일표일류”위“일표다류”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