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26期
17-18
,共2页
先用权%等同侵权%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原有范围
先用權%等同侵權%相同產品%相同方法%原有範圍
선용권%등동침권%상동산품%상동방법%원유범위
我国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较小,适用条件较多.尤其是《专利法》采用“相同产品、相同方法”的叙述使得先用权在等同侵权中的适用存在问题,即何为“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当先用权的产品和专利权产品不属于“相同产品、相同方法”但属于“等同产品、等同方法”时,先用权是否成立存在问题.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存在界定不清问题,即“原有范围”是否包括等同的范围.
我國先用權抗辯的適用範圍較小,適用條件較多.尤其是《專利法》採用“相同產品、相同方法”的敘述使得先用權在等同侵權中的適用存在問題,即何為“相同產品、相同方法”,噹先用權的產品和專利權產品不屬于“相同產品、相同方法”但屬于“等同產品、等同方法”時,先用權是否成立存在問題.先用權隻能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存在界定不清問題,即“原有範圍”是否包括等同的範圍.
아국선용권항변적괄용범위교소,괄용조건교다.우기시《전리법》채용“상동산품、상동방법”적서술사득선용권재등동침권중적괄용존재문제,즉하위“상동산품、상동방법”,당선용권적산품화전리권산품불속우“상동산품、상동방법”단속우“등동산품、등동방법”시,선용권시부성립존재문제.선용권지능재“원유범위내계속제조、사용”,존재계정불청문제,즉“원유범위”시부포괄등동적범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