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商
상
BUSINESS
2014年
24期
216-216
,共1页
强迫交易%暴力%威胁
彊迫交易%暴力%威脅
강박교역%폭력%위협
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和威胁行为往往是比较常见的手段行为,对于暴力行为的程度应以轻伤为限,超过轻伤的范围则应按照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论处,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交易相对方本人,而不能是物。对于威胁行为,其程度不必有所限制,使相对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与暴力行为不同的是,威胁行为的对象不仅仅是交易相对方本人,还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彊迫交易罪中,暴力和威脅行為往往是比較常見的手段行為,對于暴力行為的程度應以輕傷為限,超過輕傷的範圍則應按照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論處,暴力行為的對象隻能是交易相對方本人,而不能是物。對于威脅行為,其程度不必有所限製,使相對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與暴力行為不同的是,威脅行為的對象不僅僅是交易相對方本人,還可以是其他利害關繫人。
재강박교역죄중,폭력화위협행위왕왕시비교상견적수단행위,대우폭역행위적정도응이경상위한,초과경상적범위칙응안조침범인신권리적범죄론처,폭역행위적대상지능시교역상대방본인,이불능시물。대우위협행위,기정도불필유소한제,사상대인산생공구심리즉가,여폭역행위불동적시,위협행위적대상불부부시교역상대방본인,환가이시기타리해관계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