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法製博覽
법제박람
legality Vision
2014年
5期
169-169
,共1页
羁押%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
羈押%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
기압%형사소송법%검찰궤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捕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维护。
脩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噹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噹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彊製措施。有關機關應噹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新增的條文規定瞭檢察機關在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彊化瞭檢察機關對捕後執行情況的鑑督,體現瞭國傢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切實維護。
수개후적형사소송법제구십삼조:“범죄혐의인、피고인피체포후,인민검찰원잉응당대기압적필요성진행심사。대불수요계속기압적,응당건의여이석방혹자변경강제조시。유관궤관응당재십일이내장처리정황통지인민검찰원。”저일신증적조문규정료검찰궤관재체포후대기압필요성진행심사,강화료검찰궤관대포후집행정황적감독,체현료국가대공민인신권리적절실유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