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商
상
BUSINESS
2014年
7期
180-180
,共1页
股东资格%股权%继承%公司僵局
股東資格%股權%繼承%公司僵跼
고동자격%고권%계승%공사강국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首次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为长期以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处理问题提供了初步指导。但是,这条规定仍存在着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出资继承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的形成,此时又该如何进行救济,这都是《公司法》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國新脩訂的《公司法》第76條首次規定瞭股東資格繼承製度,為長期以來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的處理問題提供瞭初步指導。但是,這條規定仍存在著條文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對齣資繼承人權益保護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導緻公司僵跼的形成,此時又該如何進行救濟,這都是《公司法》急待解決的問題。
아국신수정적《공사법》제76조수차규정료고동자격계승제도,위장기이래자연인고동사망후기고동자격적처리문제제공료초보지도。단시,저조규정잉존재착조문규정과우원칙화추상、대출자계승인권익보호불족등문제。저사문제유가능도치공사강국적형성,차시우해여하진행구제,저도시《공사법》급대해결적문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