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江西財經大學學報
강서재경대학학보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4年
1期
98-105
,共8页
国民政府%地方公债%民国史
國民政府%地方公債%民國史
국민정부%지방공채%민국사
国民政府统治确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对地方公债的发行程序、发行用途、所得款项、偿还基金等做了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对地方公债进行了监管.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对各省地方公债进行接收和整理,并规定1942年起各省不得再发行地方公债.国民政府对地方公债的监管,本质上是对地方财政的监管,作为近代中国对地方公债最全面、最系统的监管,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地方公债的紊乱情形.对地方公债的接收及整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适应了战时财政的需要,理论上也有利于维护政府债信.
國民政府統治確立後,製定瞭一繫列法律、規章,對地方公債的髮行程序、髮行用途、所得款項、償還基金等做瞭規定,併以此為依據對地方公債進行瞭鑑管.抗戰時期,國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定對各省地方公債進行接收和整理,併規定1942年起各省不得再髮行地方公債.國民政府對地方公債的鑑管,本質上是對地方財政的鑑管,作為近代中國對地方公債最全麵、最繫統的鑑管,一定程度上結束瞭地方公債的紊亂情形.對地方公債的接收及整理,進一步加彊瞭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製,適應瞭戰時財政的需要,理論上也有利于維護政府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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