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学坛
南都學罈
남도학단
ACADEMIC FORUM OF NAN DU
2014年
4期
63-69
,共7页
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氣候變化%技術轉讓%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기후변화%기술전양%지식산권보호표준
普遍认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最低保护标准”的底线要求之上,没有设置上限。这为各国在签订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时额外地附加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也深刻地影响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的判断。但过度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会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为公共利益而预设的灵活条款失去实际意义。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正寄希望于通过细化和改进该类灵活条款而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尽快得以转让。在这样的背景下,质疑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有最低保护标准”的假设,并建立在“只有最低保护标准”之上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有益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产生的不利影响,结合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需求,必须运用先进的立法技术,从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从制度价值层面和制度内容层面做出系统性的安排。无论如何,当前国际上争论的“知识产权制度阻碍还是促进了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为反思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机会。而打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有“最低保护标准”的偏见,将有助于为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建设寻找到出路。进一步的研究需求应当是现有的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相关国际国内立法是否足以服务于“气候有益技术尽快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和应用”的目标以及如何建设和完善有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国际国内的法律制度。
普遍認為,國際知識產權製度建立在“最低保護標準”的底線要求之上,沒有設置上限。這為各國在籤訂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時額外地附加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提供瞭閤法性依據,也深刻地影響到瞭世界貿易組織爭耑解決專傢組的判斷。但過度地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會使國際知識產權製度中為公共利益而預設的靈活條款失去實際意義。為應對氣候變化,髮展中國傢正寄希望于通過細化和改進該類靈活條款而促進氣候有益技術儘快得以轉讓。在這樣的揹景下,質疑國際知識產權製度“隻有最低保護標準”的假設,併建立在“隻有最低保護標準”之上的國際知識產權製度對氣候有益技術嚮髮展中國傢轉讓產生的不利影響,結閤氣候有益技術轉讓的需求,必鬚運用先進的立法技術,從國際層麵和國傢層麵,從製度價值層麵和製度內容層麵做齣繫統性的安排。無論如何,噹前國際上爭論的“知識產權製度阻礙還是促進瞭氣候有益技術轉讓”為反思國際知識產權製度提供瞭機會。而打破國際知識產權製度隻有“最低保護標準”的偏見,將有助于為促進氣候有益技術轉讓的法律製度建設尋找到齣路。進一步的研究需求應噹是現有的包括知識產權製度在內相關國際國內立法是否足以服務于“氣候有益技術儘快嚮髮展中國傢轉讓和應用”的目標以及如何建設和完善有利于這一目標實現的國際國內的法律製度。
보편인위,국제지식산권제도건립재“최저보호표준”적저선요구지상,몰유설치상한。저위각국재첨정쌍변혹구역무역협정시액외지부가화제고지식산권보호표준제공료합법성의거,야심각지영향도료세계무역조직쟁단해결전가조적판단。단과도지제고지식산권보호표준회사국제지식산권제도중위공공이익이예설적령활조관실거실제의의。위응대기후변화,발전중국가정기희망우통과세화화개진해류령활조관이촉진기후유익기술진쾌득이전양。재저양적배경하,질의국제지식산권제도“지유최저보호표준”적가설,병건립재“지유최저보호표준”지상적국제지식산권제도대기후유익기술향발전중국가전양산생적불리영향,결합기후유익기술전양적수구,필수운용선진적입법기술,종국제층면화국가층면,종제도개치층면화제도내용층면주출계통성적안배。무론여하,당전국제상쟁론적“지식산권제도조애환시촉진료기후유익기술전양”위반사국제지식산권제도제공료궤회。이타파국제지식산권제도지유“최저보호표준”적편견,장유조우위촉진기후유익기술전양적법률제도건설심조도출로。진일보적연구수구응당시현유적포괄지식산권제도재내상관국제국내입법시부족이복무우“기후유익기술진쾌향발전중국가전양화응용”적목표이급여하건설화완선유리우저일목표실현적국제국내적법률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