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長春教育學院學報
장춘교육학원학보
JOURNAL OF CHANGCHUN EDUCATION INSTITUTE
2014年
18期
7-8
,共2页
自然人属人法%住所%经常居所地
自然人屬人法%住所%經常居所地
자연인속인법%주소%경상거소지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为界,2011年4月1日生效的《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迈入了法典化的轨道。其中,在自然人属人法上,一个突出的变化是,“住所”被“经常居住地”完全取代了。
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繫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為界,2011年4月1日生效的《法律適用法》標誌著我國國際私法立法邁入瞭法典化的軌道。其中,在自然人屬人法上,一箇突齣的變化是,“住所”被“經常居住地”完全取代瞭。
아국국제사법적입법이《중화인민공화국섭외민사관계법률괄용법》(이하간칭《법률괄용법》)위계,2011년4월1일생효적《법률괄용법》표지착아국국제사법입법매입료법전화적궤도。기중,재자연인속인법상,일개돌출적변화시,“주소”피“경상거주지”완전취대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