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
法製與經濟
법제여경제
LEGAL&ECONOMY
2009年
10期
53-54
,共2页
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承担
鑑護人%被鑑護人%責任承擔
감호인%피감호인%책임승담
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过于简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作出修改,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责任主体,增加高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院和学校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明确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归属.
現行<民法通則>關于鑑護人侵權責任製度過于簡陋,不利于糾紛的解決與和諧社會的構建,在未來的民法典上應該作齣脩改,增加限製行為能力人作為責任主體,增加高齡鑑護責任,對精神病院和學校適用不同的責任承擔,明確單位鑑護人的責任歸屬.
현행<민법통칙>관우감호인침권책임제도과우간루,불리우규분적해결여화해사회적구건,재미래적민법전상응해작출수개,증가한제행위능력인작위책임주체,증가고령감호책임,대정신병원화학교괄용불동적책임승담,명학단위감호인적책임귀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