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8期
7-8,10
,共3页
杀死奸夫%立法%司法实践
殺死姦伕%立法%司法實踐
살사간부%입법%사법실천
“杀死奸夫”从春秋时期即有记载,及至清代,“杀死奸夫”的立法达到了最为繁复的程度.但“杀死奸夫”适用中的“登时”、“奸所”等限制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导致“杀死奸夫”的律条和例条在使用中存在众多不合理的问题.“杀死奸夫”的立法在维护传统社会中的伦理上的道德意义比法律适用上的意义更为重要.
“殺死姦伕”從春鞦時期即有記載,及至清代,“殺死姦伕”的立法達到瞭最為繁複的程度.但“殺死姦伕”適用中的“登時”、“姦所”等限製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模糊之處,導緻“殺死姦伕”的律條和例條在使用中存在衆多不閤理的問題.“殺死姦伕”的立法在維護傳統社會中的倫理上的道德意義比法律適用上的意義更為重要.
“살사간부”종춘추시기즉유기재,급지청대,“살사간부”적입법체도료최위번복적정도.단“살사간부”괄용중적“등시”、“간소”등한제조건재사법실천중존재제다모호지처,도치“살사간부”적률조화례조재사용중존재음다불합리적문제.“살사간부”적입법재유호전통사회중적윤리상적도덕의의비법률괄용상적의의경위중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