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廈門大學法律評論
하문대학법률평론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14年
1期
182-195
,共14页
契约自由%宪法权利%实体性正当程序
契約自由%憲法權利%實體性正噹程序
계약자유%헌법권리%실체성정당정서
美国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契约自由,联邦最高法院经由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将契约自由解释为一项宪法权利.在洛克纳时代,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管制性经济立法,一度使契约自由呈现一种放任状态.新政因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求实施后,法院开始考虑劳动领域中弱势缔约方的劣势地位,对纠偏性经济立法开始持遵从态度,限制绝对契约自由的适用空间.
美國憲法文本沒有明確列舉契約自由,聯邦最高法院經由第14脩正案中的“自由”,將契約自由解釋為一項憲法權利.在洛剋納時代,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實體性正噹程序審查管製性經濟立法,一度使契約自由呈現一種放任狀態.新政因應經濟社會變革的需求實施後,法院開始攷慮勞動領域中弱勢締約方的劣勢地位,對糾偏性經濟立法開始持遵從態度,限製絕對契約自由的適用空間.
미국헌법문본몰유명학열거계약자유,련방최고법원경유제14수정안중적“자유”,장계약자유해석위일항헌법권리.재락극납시대,련방최고법원운용실체성정당정서심사관제성경제입법,일도사계약자유정현일충방임상태.신정인응경제사회변혁적수구실시후,법원개시고필노동영역중약세체약방적열세지위,대규편성경제입법개시지준종태도,한제절대계약자유적괄용공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