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상품여질량:이론연구
2012年
7期
131-131
,共1页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存在于以债务人为投保人与其保险标的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保证保险合同立法中,可以将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被保险人承担,并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成为投保人,这样就能解决交费义务与享受保险补偿权利一致的问题,并使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有效存在。
保證保險閤同的保險利益是存在于以債務人為投保人與其保險標的間的經濟利益關繫,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在保證保險閤同立法中,可以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由被保險人承擔,併承擔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而成為投保人,這樣就能解決交費義務與享受保險補償權利一緻的問題,併使保證保險閤同得以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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