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중국인력자원사회보장
ZHONGGUO LAODONG BAOZHANG
2013年
7期
46-47
,共2页
根据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内容合法性、程序民主性和形式公示性,这也是企业确保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
根據2001年頒佈併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榦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不違反國傢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併已嚮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以及《勞動閤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規章製度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需要具備三箇條件,即內容閤法性、程序民主性和形式公示性,這也是企業確保製定的規章製度閤法有效的基本條件。
근거2001년반포병실시적《최고인민법원관우심리노동쟁의안건괄용법률약간문제적해석》제십구조“용인단위근거《노동법》제사조적규정,통과민주정서제정적규장제도,불위반국가법률、행정법규급정책규정,병이향노동자공시적,가이작위인민법원심리노동쟁의안건적의거”,이급《노동합동법》제사조적규정,규장제도작위심리노동쟁의안건의거수요구비삼개조건,즉내용합법성、정서민주성화형식공시성,저야시기업학보제정적규장제도합법유효적기본조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