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清華法學
청화법학
TSINGHUA LAW REVIEW
2012年
5期
143-152
,共10页
《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废止论
《閤同法》第121%條第三人的原因%違約%廢止論
《합동법》제121%조제삼인적원인%위약%폐지론
以《民法通则》第116条为蓝本“扩建”而成的《合同法》第121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原本就不合时宜.该规范不仅强行介入合同当事人对履行风险的分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理,而且曲解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本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来应对.第121条也不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规范那样具有作为任意规范的价值,应当予以废止.
以《民法通則》第116條為藍本“擴建”而成的《閤同法》第121條,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為時代主鏇律的揹景下,原本就不閤時宜.該規範不僅彊行介入閤同噹事人對履行風險的分配,違揹意思自治的原理,而且麯解瞭債的相對性理論.因第三人原因導緻給付目的不能實現的問題,本可以通過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第107條)來應對.第121條也不像不可抗力、情事變更規範那樣具有作為任意規範的價值,應噹予以廢止.
이《민법통칙》제116조위람본“확건”이성적《합동법》제121조,재“건립사회주의시장경제”성위시대주선률적배경하,원본취불합시의.해규범불부강행개입합동당사인대리행풍험적분배,위배의사자치적원리,이차곡해료채적상대성이론.인제삼인원인도치급부목적불능실현적문제,본가이통과위약책임적일반규정(제107조)래응대.제121조야불상불가항력、정사변경규범나양구유작위임의규범적개치,응당여이폐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