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法製博覽
법제박람
legality Vision
2014年
18期
158-158
,共1页
民事赔偿责任%登记机关错误%过错责任
民事賠償責任%登記機關錯誤%過錯責任
민사배상책임%등기궤관착오%과착책임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作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宜细化。这一赔偿责任宜定性为民事赔偿责任,既益于保护受损方的正当权益,也益于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者还认为该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采用客观标准加以判断。
《物權法》第21條規定,因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緻他人損害的,登記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作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籠統,宜細化。這一賠償責任宜定性為民事賠償責任,既益于保護受損方的正噹權益,也益于完善我國不動產登記製度。作者還認為該賠償責任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原則,採用客觀標準加以判斷。
《물권법》제21조규정,인불동산등기궤관등기착오,치타인손해적,등기궤관응부배상책임。작자인위저일규정,과우롱통,의세화。저일배상책임의정성위민사배상책임,기익우보호수손방적정당권익,야익우완선아국불동산등기제도。작자환인위해배상책임귀책원칙응괄용과착원칙,채용객관표준가이판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