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5期
269-270
,共2页
仪式婚姻%登记婚姻%公示%弱度保护
儀式婚姻%登記婚姻%公示%弱度保護
의식혼인%등기혼인%공시%약도보호
婚姻家庭是社会机体的基本构成单位,因其承载着特殊的社会功能而渐渐被制度化.我国的婚姻制度从古代的仪式婚演变为今天的登记婚,经历了一系列法与礼的碰撞,这一点从我国司法界对事实婚的立法态度变化上已有充分体现.曾一度被视为是封建陋俗的仪式婚有着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公示功能,国家法在承认其具有一定效力的基础上应作出适当调适,对仪式婚给予法律保护.
婚姻傢庭是社會機體的基本構成單位,因其承載著特殊的社會功能而漸漸被製度化.我國的婚姻製度從古代的儀式婚縯變為今天的登記婚,經歷瞭一繫列法與禮的踫撞,這一點從我國司法界對事實婚的立法態度變化上已有充分體現.曾一度被視為是封建陋俗的儀式婚有著其特定的文化揹景和公示功能,國傢法在承認其具有一定效力的基礎上應作齣適噹調適,對儀式婚給予法律保護.
혼인가정시사회궤체적기본구성단위,인기승재착특수적사회공능이점점피제도화.아국적혼인제도종고대적의식혼연변위금천적등기혼,경력료일계렬법여례적팽당,저일점종아국사법계대사실혼적입법태도변화상이유충분체현.증일도피시위시봉건루속적의식혼유착기특정적문화배경화공시공능,국가법재승인기구유일정효력적기출상응작출괄당조괄,대의식혼급여법률보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