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法製博覽
법제박람
legality Vision
2014年
4期
103-104
,共2页
单位证人%问题%完善%支持作证
單位證人%問題%完善%支持作證
단위증인%문제%완선%지지작증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此规定中,“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成为了“有义务出庭作证”的主体,据此,有人提出单位证人的概念.“单位证人”,顾名思义,即具有证人资格,有能力成为证人的单位.而单位证人资格问题争论的也即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是否有能力成为证人的问题.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在争论中,我看到了单位作为证人的不合理性和其支持作证的意义所在,也因此发现了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即如何做到在消除单位证人资格的争议同时完善其支持作证的制度.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这一问题提出我的建议.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箇人,都有義務齣庭作證.”在此規定中,“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成為瞭“有義務齣庭作證”的主體,據此,有人提齣單位證人的概唸.“單位證人”,顧名思義,即具有證人資格,有能力成為證人的單位.而單位證人資格問題爭論的也即單位是否具有證人資格,是否有能力成為證人的問題.對此,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在爭論中,我看到瞭單位作為證人的不閤理性和其支持作證的意義所在,也因此髮現瞭對這箇問題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即如何做到在消除單位證人資格的爭議同時完善其支持作證的製度.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對這一問題提齣我的建議.
《민사소송법》제72조규정:“범시지도안건정황적단위화개인,도유의무출정작증.”재차규정중,“지도안건정황적단위”성위료“유의무출정작증”적주체,거차,유인제출단위증인적개념.“단위증인”,고명사의,즉구유증인자격,유능력성위증인적단위.이단위증인자격문제쟁론적야즉단위시부구유증인자격,시부유능력성위증인적문제.대차,학계유불동적관점,재쟁론중,아간도료단위작위증인적불합이성화기지지작증적의의소재,야인차발현료대저개문제연구적필요성화중요의의,즉여하주도재소제단위증인자격적쟁의동시완선기지지작증적제도.재저편문장중,아장대저일문제제출아적건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