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京行政學院學報
북경행정학원학보
JOURNAL OF BEIJING ADMINISTRATIVE COLLEGE
2013年
4期
98-102
,共5页
城市改造%房屋征收%公共利益
城市改造%房屋徵收%公共利益
성시개조%방옥정수%공공이익
以宪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为视角,分析2004年以来北京市在城市改造过程中所依据的规章,表明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北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条件并不必然要求每一个强制性拆迁项目都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在没有清楚界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这些操作性更强的许可条件就自然成为房屋征收程序中的具体指引,因而宪法中的“公共利益”要求在现实中很可能被忽视.
以憲法中的公共利益條款為視角,分析2004年以來北京市在城市改造過程中所依據的規章,錶明在《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齣檯之前,北京市的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條件併不必然要求每一箇彊製性拆遷項目都齣于公共利益目的;在沒有清楚界定“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這些操作性更彊的許可條件就自然成為房屋徵收程序中的具體指引,因而憲法中的“公共利益”要求在現實中很可能被忽視.
이헌법중적공공이익조관위시각,분석2004년이래북경시재성시개조과정중소의거적규장,표명재《북경시국유토지상방옥정수여보상실시의견》출태지전,북경시적성시방옥탁천허가조건병불필연요구매일개강제성탁천항목도출우공공이익목적;재몰유청초계정“공공이익”적정황하,저사조작성경강적허가조건취자연성위방옥정수정서중적구체지인,인이헌법중적“공공이익”요구재현실중흔가능피홀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