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报告(学术版)
時代報告(學術版)
시대보고(학술판)
TIMEREPORT
2013年
1期
189
,共1页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
股東代錶訴訟%原告%限製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
고동대표소송%원고%한제행위능력%법정대리인
文章围绕公司在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展开,在介绍各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其优劣予以比较、评析,并在此基础上理清法律逻辑提出自己的观点:公司应当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告,而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则依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以公司法定代理人①的身份参与诉讼.
文章圍繞公司在參加股東代錶訴訟時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這一問題展開,在介紹各國股東代錶訴訟中公司訴訟地位界定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其優劣予以比較、評析,併在此基礎上理清法律邏輯提齣自己的觀點:公司應噹是限製行為能力的原告,而依法提起股東代錶訴訟的股東則依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以公司法定代理人①的身份參與訴訟.
문장위요공사재삼가고동대표소송시적법률지위여하학정저일문제전개,재개소각국고동대표소송중공사소송지위계정적상관입법적동시,대기우렬여이비교、평석,병재차기출상리청법률라집제출자기적관점:공사응당시한제행위능력적원고,이의법제기고동대표소송적고동칙의아국《공사법》제152조적규정이공사법정대리인①적신빈삼여소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