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10期
39-40
,共2页
离婚经济帮助%生活困难%重大过错阻却事由
離婚經濟幫助%生活睏難%重大過錯阻卻事由
리혼경제방조%생활곤난%중대과착조각사유
我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采“一方生活困难”一要件为适用条件.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存在既忽视了另一方是否有提供帮助的能力,也不问离婚时是否有一方有重大过错或一方的生活困难是由自己离婚后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问题.因而,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改变原有一要件模式,采取“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帮助,重大过错阻却事由”三要件模式.
我國現行離婚經濟幫助製度採“一方生活睏難”一要件為適用條件.但是,在實踐中這種製度存在既忽視瞭另一方是否有提供幫助的能力,也不問離婚時是否有一方有重大過錯或一方的生活睏難是由自己離婚後的重大過錯造成的問題.因而,完善離婚經濟幫助製度應改變原有一要件模式,採取“一方生活睏難,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幫助,重大過錯阻卻事由”三要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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