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
西部法學評論
서부법학평론
WESTERN LAW REVIEW
2013年
2期
116-121
,共6页
西北%民族地区%治理模式%建构
西北%民族地區%治理模式%建構
서북%민족지구%치리모식%건구
历史上,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地区的治理方略大体经历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传统的、源远流长的羁糜土司制度;另一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政治逻辑”优位于“法理逻辑”,致使其本身的制度化品格及其“效应”没能充分彰显出来.基于此,为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潜在优越性发挥出来,有必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回归和重申其“法理逻辑”,构建“法律”主导型治理模式.
歷史上,中央政府對西北民族地區的治理方略大體經歷瞭兩種模式:一種是傳統的、源遠流長的羈糜土司製度;另一種是新中國成立以後開始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由于“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中的“政治邏輯”優位于“法理邏輯”,緻使其本身的製度化品格及其“效應”沒能充分彰顯齣來.基于此,為使“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潛在優越性髮揮齣來,有必要在新的歷史形勢下迴歸和重申其“法理邏輯”,構建“法律”主導型治理模式.
역사상,중앙정부대서북민족지구적치리방략대체경력료량충모식:일충시전통적、원원류장적기미토사제도;령일충시신중국성립이후개시실행적“민족구역자치”제도.재구체적실천과정중,유우“민족구역자치”제도중적“정치라집”우위우“법리라집”,치사기본신적제도화품격급기“효응”몰능충분창현출래.기우차,위사“민족구역자치”제도적잠재우월성발휘출래,유필요재신적역사형세하회귀화중신기“법리라집”,구건“법률”주도형치리모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