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
東方法學
동방법학
ORIENTAL LAW
2013年
1期
64-76
,共13页
规范体系%法律体系%法定原则%三位阶规范
規範體繫%法律體繫%法定原則%三位階規範
규범체계%법률체계%법정원칙%삼위계규범
法律体系这个概念已不足以概括或者体现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规范类型.需要对法律体系这个概念进行重新的认识.用“规范体系”的概念来替代法律体系概念,可以弥补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并形成一个新的结构体系,并且整个规范体系是一个开放性体系,并且一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围绕此论点展开以下论证:“规范体系”概念提出的法律和理论根据;“规范体系”概念中的规范结构、规范类型及其新的位阶关系;法律对习惯和国家政策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并不改变它们原有的性质;新规范类型的确立必须坚持国家法定的原则;“规范体系”中各规范类型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并列的,法律是最高端也是最重要的规范类型,其他规范类型起补充漏洞的作用,但并非不重要;“规范体系”与凯尔森的规范理论的区别.
法律體繫這箇概唸已不足以概括或者體現我們現實生活中的規範類型.需要對法律體繫這箇概唸進行重新的認識.用“規範體繫”的概唸來替代法律體繫概唸,可以瀰補法律體繫的跼限性,併形成一箇新的結構體繫,併且整箇規範體繫是一箇開放性體繫,併且一直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圍繞此論點展開以下論證:“規範體繫”概唸提齣的法律和理論根據;“規範體繫”概唸中的規範結構、規範類型及其新的位階關繫;法律對習慣和國傢政策賦予一定的法律地位併不改變它們原有的性質;新規範類型的確立必鬚堅持國傢法定的原則;“規範體繫”中各規範類型的地位和作用不是併列的,法律是最高耑也是最重要的規範類型,其他規範類型起補充漏洞的作用,但併非不重要;“規範體繫”與凱爾森的規範理論的區彆.
법률체계저개개념이불족이개괄혹자체현아문현실생활중적규범류형.수요대법률체계저개개념진행중신적인식.용“규범체계”적개념래체대법률체계개념,가이미보법률체계적국한성,병형성일개신적결구체계,병차정개규범체계시일개개방성체계,병차일직처재불단변화지중.위요차론점전개이하론증:“규범체계”개념제출적법률화이론근거;“규범체계”개념중적규범결구、규범류형급기신적위계관계;법률대습관화국가정책부여일정적법률지위병불개변타문원유적성질;신규범류형적학립필수견지국가법정적원칙;“규범체계”중각규범류형적지위화작용불시병렬적,법률시최고단야시최중요적규범류형,기타규범류형기보충루동적작용,단병비불중요;“규범체계”여개이삼적규범이론적구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