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3年
15期
61-63,73
,共4页
沿海国%公海污染%干预权%立法目的
沿海國%公海汙染%榦預權%立法目的
연해국%공해오염%간예권%입법목적
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1条为重点,通过阐述和分析由1967年Torrey Canyon号事件所引发的沿海国对发生在公海上船舶事故造成污染的干预权的相关条约规定,综合分析了沿海国干预权的行使条件和立法目的,在肯定了干预权的法律价值的同时,对该权利的完善以及沿海国在公海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制提出了相应建议.
本文以《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第221條為重點,通過闡述和分析由1967年Torrey Canyon號事件所引髮的沿海國對髮生在公海上船舶事故造成汙染的榦預權的相關條約規定,綜閤分析瞭沿海國榦預權的行使條件和立法目的,在肯定瞭榦預權的法律價值的同時,對該權利的完善以及沿海國在公海環境保護方麵的規製提齣瞭相應建議.
본문이《연합국해양법공약》제221조위중점,통과천술화분석유1967년Torrey Canyon호사건소인발적연해국대발생재공해상선박사고조성오염적간예권적상관조약규정,종합분석료연해국간예권적행사조건화입법목적,재긍정료간예권적법률개치적동시,대해권리적완선이급연해국재공해배경보호방면적규제제출료상응건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