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북경화공대학학보(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3年
2期
7-9,6
,共4页
农村承包经营户%商事主体%民事主体%有限责任%个人破产
農村承包經營戶%商事主體%民事主體%有限責任%箇人破產
농촌승포경영호%상사주체%민사주체%유한책임%개인파산
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种特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中定性为民事主体,然而我国多数学者却认为其应当属于商事主体.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单一化的界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原则上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民事主体的同时,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选择权,保留其成为商事主体的可能性,并引入有限责任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发展.
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一種特有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我國《民法通則》第27條中定性為民事主體,然而我國多數學者卻認為其應噹屬于商事主體.隨著中央一號文件的公佈,對于農村承包經營戶法律地位的單一化的界定,已不能適應社會髮展的新趨勢.我們應原則上視農村承包經營戶為民事主體的同時,賦予農村承包經營戶以選擇權,保留其成為商事主體的可能性,併引入有限責任製度及箇人破產製度,保障農村承包經營戶的髮展.
농촌승포경영호작위일충특유적농업생산경영주체,재아국《민법통칙》제27조중정성위민사주체,연이아국다수학자각인위기응당속우상사주체.수착중앙일호문건적공포,대우농촌승포경영호법률지위적단일화적계정,이불능괄응사회발전적신추세.아문응원칙상시농촌승포경영호위민사주체적동시,부여농촌승포경영호이선택권,보류기성위상사주체적가능성,병인입유한책임제도급개인파산제도,보장농촌승포경영호적발전.